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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体系动态及启示

来源:新疆中医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引言 传统知识是一种不同于现代知识、存在于特定区域,并由特定主体拥有且代代相传,包括日常生活、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在内的特定知识表现形式。2010年非洲知

一、引言

传统知识是一种不同于现代知识、存在于特定区域,并由特定主体拥有且代代相传,包括日常生活、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在内的特定知识表现形式。2010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并生效的《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斯瓦科普蒙德议定书》中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是近些年来全球传统知识最经典的论述,它提到了传统知识的内涵、外延及类型等要素。其提到传统知识是指:“任何来自于传统或当地社区,并以传统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具体指诀窍、技巧、创新实践及学问。该知识包括社区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世代相传的体系化知识。上述所指不限于特定领域,包括农业、环境或医药知识,以及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①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Swakopmund Protocol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Expression of Folklore,at visited:2020-02-14.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传统知识潜在价值和存在意义逐渐被了解及认知,传统知识不仅成为现代知识产生源泉与发展前提,而且逐渐成为影响一国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与关键情报。

由于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且国别、区域不同导致传统知识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近些年作为传统知识来源地、所在国的发展中国家经常遭遇传统知识被“剽窃”及“不当滥用”现象。这具体表现在发达国家将传统知识申请专利后反而向传统知识来源地、所在国主张权利,传统知识相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遭到严重损害。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考虑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而创设传统知识数据库则是方式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作为最主要的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件,围绕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对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态度、立场和规则设计蓝图,具体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来源披露制度等。印度是世界上较早在获取惠益分享机制下通过数据库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也是保护得较为成功的国家,该国传统知识数据库不仅类型众多,而且兼具典型性和特殊性。本文选取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作为研究对象,在阐释评介该国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体系动态基础上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治理体系现状与问题展开评估与反思,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数据库保护传统知识的理论基础

数据库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或知识或数据)收集发布手段以其内容要素全面性、功能形式多样性、范围对象广泛性等特征而逐步在世界各国应用和推广。数据库因其构思、编排及体例的独创性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996)就赋予了数据库运营者特殊权利。

与常规记录、编撰传统知识方式相比,数据库因具有特定的编排体例、顺序、程序和规则而提高了传统知识记录、编撰速度和效率,也提升了传统知识被保护的可能性。数据库保护传统知识的机理主要是通过特定的编排体例、顺序、程序和规则将收集、整理的传统知识进行登记和归档。通过数据库登记和归档的传统知识类型、形式、内容主要由编排体例、规则所决定,编排体例、规则的差异势必影响登记和归档传统知识的繁简;不同参与主体、类型、功能的数据库也会影响传统知识的登记和归档效果。数据库为传统知识保护提供创新路径,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在传统知识数据库实践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传统知识数据库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作不同类型区分。依据适用对象不同,数据库可分为广义数据库和狭义数据库。广义数据库包括狭义数据库和注册系统。狭义数据库与注册系统的区别即在于是否记载“公共领域”传统知识②UNU-IAS,The Role of Registers and Databases i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A Comparative Analysis,(2004),p.21.,狭义数据库主要记录“公共领域”传统知识。依据功能作用不同,数据库可分为宣示型数据库和建构型数据库③同注释②。。宣示型数据库是指该类数据库并非创设而仅是对先前存在、习惯法认可、道德层面的传统知识权利进行确认;建构型数据库是指通过数据库授予某类传统知识专属权利以识别和保护传统知识持有人道德、经济或法律上的利益。“注册系统也并非仅是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的数据库,它也为提供信息的主体赋予相关权利。”④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Documenting:Traditional Knowledge-A Toolkit,at visited:2020-02-14.宣示型数据库与建构型数据库区别即在于是否通过数据库新设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依据运营主体的不同,数据库又可分为政府、非政府组织、机构以及土著和当地社区运营的数据库。不同主体创设的数据库会在成本投入、参与主体、含括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上述分类标准亦可存在适用对象上的重合,即某类数据库同时符合上述所有分类标准。

文章来源:《新疆中医药》 网址: http://www.xjzyyzz.cn/qikandaodu/2021/0330/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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